從2024年3月1日開始,又有新一批環保法律法規,環境規范和標準開始實施。
1、國務院關于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
將第二條修改為:“本條例所稱消耗臭氧層物質,是指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啊吨袊芸叵某粞鯇游镔|清單》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睂⒌谒臈l修改為:“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本決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廢放射源近地表處置安全要求》(HJ 1336-202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規范廢放射源近地表處置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在近地表處置場處置廢放射源的安全要求,包括基本要求、近地表處置廢放射源特性要求、廢放射源整備要求、廢放射源廢物包安全要求、廢放射源廢物包處置要求和質量保證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3、《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技術規范 鈾礦冶》(HJ 1347.1-202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指導和規范鈾礦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鈾礦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的工作程序和總體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技術規范 鈾礦冶退役》(HJ 1347.2-202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指導和規范鈾礦冶退役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鈾礦冶退役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的工作程序和總體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5、《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技術規范 衛星地球上行站》(HJ 1348-202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保護環境,指導和規范衛星地球上行站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衛星地球上行站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的工作程序和總體要求。本標準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6、《區域電磁環境調查與評估方法(試行)》(HJ 1349-2024)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環境和公眾健康,防治電磁輻射污染,規范區域電磁環境的調查與評估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0.1 MHz~6 GHz 頻段區域電磁環境調查與評估的技術要求及內容。本標準的附錄A 和附錄B 為資料性附錄,附錄C 為規范性附錄。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7、《農產品產地重金屬污染土壤鈍化通用技術規程》(GB/T 42819-2023)本文件確立了農產品產地重金屬污染土壤鈍化修復的工作程序,規定了鈍化修復技術應用可行性評估、鈍化劑篩選、修復方案編制與實施,描述了修復效果評估、環境監測計劃和采樣與分析方法。本文件適用于農產品產地受到鎘、砷、鉛、鉻、銅、鎳和鋅污染,對農作物生長或土壤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土壤修復。本文件不適用于汞污染的農產品產地土壤的修復。本標準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本指標體系規定了銅冶煉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指標體系將清潔生產評價指標分為九類,即生產工藝及裝備、能源消耗、水資源消耗、原/輔料消耗、資源綜合利用、污染物產生與排放、溫室氣體排放、產品特征、清潔生產管理。本指標體系適用于銅冶煉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環保領跑者等管理制度。本標準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本指標體系規定了鉛冶煉生產企業清潔生產的- - 般要求。本指標體系將清潔生產指標分為八類,即生產工藝及裝備、能源消耗、水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污染物產生與排放、溫室氣體排放、產品特征、清潔生產管理。本指標體系適用于鉛冶煉生產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制度,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環保領跑者等管理制度。本標準自2024年3月1日起實施。
1、《山西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試行)》
為壓實排污單位自動監控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動監控為主的非現場執法監管體系,進一步規范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與運行管理,充分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污染源自動監控管 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山西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2、《山東省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批權限劃分方案(試行)》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行行政許可事項清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22〕2號)和《生態環境部關于發布〈生態環境領域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范〉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7號),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批納入行政許可事項目錄,依法依規實施行政許可。本方案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3、《四川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為規范和加強全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保障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扎實推進鄉村建設行動,建設宜居宜業和美鄉村,促進鄉村生態振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行政區域內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維和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農村,是指城鎮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月20日發布《廣東省制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深入實施綠色制造工程,加快制造業綠色低碳轉型,推動重點行業節能降碳,建設綠色低碳工業園區。鼓勵制造業企業開展低碳、零碳、負碳等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和可再生資源循環利用,發展綠色循環經濟。支持制造業企業使用新能源,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融合化、集群化發展。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動土壤資源永續利用,高水平建設美麗浙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相關活動。土壤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協同治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包括設市城市和縣城以及縣以下建制鎮)現狀建設用地范圍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內的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h以下建制鎮鎮區的雨水、污水分流,應當根據鎮區的人口規模、排污實際和國家相關規定,逐步推行。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為了規范碳排放權交易活動,推動溫室氣體減排,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包括碳排放配額分配和繳還,碳排放權登記、交易、結算,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等活動,以及對前述活動的監督管理。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重點排放單位,其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本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為了推進海綿城市建設,規范海綿城市管理,涵養城市水資源,增強城市防澇能力,提升城市生態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本市行政區域內海綿城市的規劃建設、運營維護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9、《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
為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推動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將環境資源更多向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落實高質量發展的地區、行業和企業傾斜,以高水平保護支撐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169號)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的規定,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0、江西省《污染源水質自動采樣系統技術規范》DB36/T1843-2023本文件規定了污染源水質自動采樣系統的組成、建設、功能、性能調試、試運行、驗收、運行、技術指標抽檢、水樣有效性判別的要求。本文件適用于污染源水質自動采樣系統的建設、驗收、運行及水樣有效性判別。自2024年03月01日起實施。
11、江西省《水質 碘化物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DB36/T 1839-2023
本文件規定了用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測定地表水和地下水中碘化物的方法原理、試劑材料、儀器設備、樣品采集和制備、分析測試和質量控制等技術內容。自2024年03月01日起實施。